境外企业不得在山东招收出国劳务人员赴境外工作

      为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出国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联合制订《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国(境)外的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山东省境内招收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国(境)外的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在山东省境内招收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负责审批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境外就业网 2014-09-2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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