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日本投资在中国的企业,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销售客户不在公司注册地,在外地。安装调试部门需要日本总部来中国为客户安装调试。我公司和日本签订了劳务支援合同,按照来华人员的工资报酬,交通住宿费进行结算劳务费用。
请问我公司在往境外支付劳务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金?如果在外地,是否需要属地原则纳税?
答:1、贵公司应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属于“建筑业——安装”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日本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劳务,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日本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因此,日本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日本公司的营业税,相应还需代扣代缴附加税费。贵公司扣缴的税款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日本公司在境内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属于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取得的安装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日本公司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日本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确定收入额、利润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指定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因我国与日本签订有税收协定。如果日本公司在境内为贵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活动,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日本公司可享受协定待遇,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本公司或贵公司(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四)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2、如果设备安装在外地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贵公司仍应向贵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和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论劳务发生地是在贵公司所在地还是外地,贵公司作为指定扣缴人仍应向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申报缴纳扣缴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