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网带您梳理一下在韩留学生应尽的申报义务
外国人留学生及语言研修生的管理及申报
为了对逐渐增加的外国人留学生及语言研修生进行有效管理,防止无故脱离及非法滞留,办置简化滞留程序基础,从而解决外国人留学生等人的不变并提高便利。
申报义务(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之4第2项)
· 有留学生或研修生在校及研修中的学校校长在发生以下事由时,需在得知事情日起15天以 内,向管辖事务所长(办事处长)申报。
- 得到入学或研修许可的外国人留学生,在各学期的登记期限内没有登记或休学时。
- 除籍․中断研修及下落不明等事由,造成外国人留学生的留学或研修终止时。
· 申报方法
- 通过留学生信息系统申报雇用․研修(留学)外国人的变更信息。
· 得知事由发生后未在15天之内申报时,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之4第2项规定,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00条2项2号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外国人留学生负责人的指定及同胞义务(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之3第1项)
· 有外国人留学生在校或研修中的学校校长要指定管理留学生的留学生负责人。并且,向管辖事务所长(办事处长)进行通报。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立即通告变更内容。
· 通报方法
- 通过留学信息系统(FIMS)指定或由变更的负责人亲自通报(登载)。
负责人对留学生等的管理义务
· 经校长等指定的留学生等人的负责人,要进行以下管理义务:
- 对外国人留学生的各种学士信息管理:要通报学位以上过程留学生的“学分及成绩事项”及语言研修过程研修生的“出勤事项”信息。
- 进行为防止外国人留学生脱离的商谈活动。
· 留学生负责人为了对留学生等人的现状管理及商谈活动,要积极与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有关部门负责人维持协助体系,以防止留学生等人的脱离。
外国人留学生的现状通报
· 各学校等的长要将外国人留学生的教育课程、留学中断事由等现状,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末(4次/年)为止,向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或办事处长通报。
· 通报方法
- 通过留学信息系统(FIMS)指定或由变更的负责人亲自通报(登载)。
注意事项
· 未指定·通报外国人留学生的负责人或外国人留学生的现状管理或未进行防止留学生脱离的商谈活动时,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19条之4第1项规定,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00条1项2号规定给予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