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工作签申请步骤

 

(1)劳动力市场调查和评估
       为外国人申请工作许可前,雇主必须证明该职位没有合适的波兰人或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为此,雇主需向相应的县劳动局通报招聘岗位,包括:岗位职能、技能和经历要求,以及工资水平。县劳动局官员核查数据库内是否有合适的失业人员,并将招聘信息提交给欧洲劳动中介系统(EURES),在该系统中,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可以了解到招聘情况。
       雇主需等待无波兰人或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应聘该岗位,自雇主向县劳动局提交招聘通知到确认无人应聘日的时限各省要求不同,从14天(卢布尔省)到30天(西滨海省)。如果县劳动局知道该雇主已在较长时间无法聘到该合适人员,有时也会缩短确认时限。 
       雇主得到县劳动局的文件后,要仔细查看批复内容,确定在县劳动局在数据库中未查到合适人选,并且要注意招聘岗位输入县劳动局系统,并提交给EURES系统。
       如果县劳动局能够在数据库中找到候选人,雇主不得雇佣外国人。. 
       还要提供雇主以其他方式进行过招聘的证明,如:在报刊或英特网上刊登广告、或通过劳动中介进行过招聘。通常,报刊上招聘广告和登广告的发票可以作为证据。有些劳动部门要求招聘广告至少要刊登一个星期。如果在英特网上发布招聘通知,必须发布在劳动中介机构的英特网上,只在本公司的英特网上公布是不够的。计算机打印出的英特网招聘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2006年7月21日《关于在某些情况下可不考虑地方劳动力市场情况和对外国人发放工作预许可和许可的要求对外国人发放工作预许可和许可》的令(Dz.U.nr141,poz.1004),以下情况可免除劳动力市场调查和评估:
1.教练和运动员,在体育俱乐部和其他文化体育设施工作;
2.土耳其公民,如在波同一雇主处已合法工作超过一年,申请工作许可延期时;
3.外国公司派驻波兰的分公司或代表处的代表;
4.医生和牙医,根据医生和牙医专业法规定进行培训或从事专业计划框架内工作。
 

(2)递交申请
       雇佣外国人的申请书可以通过邮局寄给相应的省劳动部门,并按要求提供和补充提供必要的附件。
劳动部门要求雇主提供一系列文件,以便审查拟雇佣外国人的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有拖欠税款和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是否赢利,以及是否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通常劳动部门只要求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进行审查,但务必备妥原件以备有关官员查阅。
根据不同情况,如:递交申请时外国人是否正在波兰以及其工作性质等,对申请书附件要求不同。对附件的要求因省而异,雇主应向相应劳动部门咨询,确保附件完整。
(3)审查和批准申请书
       雇主可能会被要求向劳动部门提交补充材料和情况说明。有时劳动部门官员为确认雇主在遵守劳动法方面的资信情况,会向国家劳动监察局了解是否对该企业进行过调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省督府有30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发放劳动许可。如果文件齐全,决定可能在7-14天内完成。
(4)工作预许可
       如果递交申请时,外国人有在波兰的居留权,则可以跳过(4)(5)两步,直接见(6)。
如果审查申请和附件后未发现不得雇佣外国人的情况,劳动部门将批准工作预许可。获得认可尚不能雇佣外国人,该认可仅用于获得工作签证,被认可者持工作预许可在所在国波兰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如果外国人已在波兰,但没有居留权(如:持旅游签证),须返回本国申办工作签证
(5)工作签证
       外国人持工作预许可到其长期居住地管辖区的波兰领事馆申办工作签证。目前,办理工作签证可能只需几天时间,波兰加入申根协定后,可能需要10天时间。如果程序时间超过30天,需将延期原因书面通知发放工作预许可的波劳动部门。
       在获得签证后,外国人应尽快到波长期居住地办理居留登记,一般仅需几个小时。
获得工作许可,签订劳动协议
       获得相应的工作许可是最后一步,雇主完成这一步后就可以合法雇佣以下外国人:
       完成了(4)和(5)的全部程序,获得了工作预许可,在长期居住国波兰使领馆获得了工作签证,返回波办理了居留登记;
       递交工作许可申请时已经有其他居留许可,如:短期居留证。
       雇主应书面通知工作许可发放机关拟雇佣外国人开始工作的时间,并提交居留登记证明复印件(如果之前没有提交)。省督签发工作许可,有效期最长为居留许可期,但不超过12个月。许可上将列明雇主、岗位和工作地。
       此时,雇主可以(且必须)与被雇佣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协议,工作期限不能超过工作许可期限。
外国人只有在获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工作。如果外国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通知省督。如果雇佣单位负责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可被视做违法并处以罚款。

境外就业网 2014-09-02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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