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解决外派劳务人员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与完善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与交纳方式,商务部和财政部于2003年8月21日联合公布了《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根据该"修改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时,除可以现金形式交纳备用金外,也可以提供国有商业银行按规定格式和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金额所出具的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备用金保函。已以现金交纳备用金的企业,也可改用保函的形式交纳备用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提交的备用金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存的备用金本息退还企业。(了解中行的保函业务) 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一、备用金保函特点 对外劳务备用金保函为政府、企业和银行的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在实务中有相当的推广价值。
(一) 它使得政府减少了管理帐户的烦琐工作,而只须企业将保函正本交其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二) 可减少企业的资金占压,如企业可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授信支持,则可将以往用于交纳备用金的资金全部或部分释放到经营领域,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三) 备用金保函也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商机,扩大了银企合作的领域。
二、目前中国银行受理备用金保函业务的机构 根据《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均可受理备用金保函业务,目前主要包括总行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济南市分行,及其他总行授权分行。 此外,中国银行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客户办理该项业务的申请。
三、客户申请开立备用金保函的注意事项
(一)保函的受益人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企业的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
(二)保函金额依据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备用金交纳金额确定。依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分为: 100万元人民币: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20万元人民币: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 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标准可降低10%。
(三)担保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受益人确认申请人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之日止。根据"修改决定",企业终止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时,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妥善安置其外派劳务人员后,向银行出具书面确认函。
(四)如决定动用备用金,受益人凭备用金保函向银行书面索赔。赔付条件为:担保行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陈述申请人未能支付:A.因突发事件造成外派劳务人员须立刻回国而产生的遣返费用或B.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须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的书面索赔书。
(五)备用金保函格式根据"修改决定"统一拟订。
四、客户申请开立备用金保函应提供的材料 目前,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可凭下列资料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其授权分行申请开立备用金保函:
(一)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 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 开立保函申请书;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副本;
(六) 国家质量技术监管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七) 中国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具体事宜请垂询各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