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务工要合法 维护权益应依法

【法案聚焦】


近年来,很多人通过有资质的公司外派到国外工作,出国务工逐渐成一种就业模式。但在此过程中,个别人为减少出国费用,委托没有外派资质的公司办理出国劳务手续,或者以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到国外,然后伺机逃跑打黑工,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

本期法案聚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于晶将从近几年因外派劳务形成的民事案件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介绍出国劳务人员如何做到依法出国劳务,如何做到依法维权。


法官简介:于晶,女,1980年出生,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连续多年获得嘉奖。

“旅游签证”出国务工不成 费用不退形成诉讼

护照、签证是出国必不可少的证件,外派公司在外派劳务过程中,其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出国劳务人员办理签证。出国劳务人员只有持合法有效的签证才能出国务工。然而,有的无资质的企业随意承诺,甚至以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将人员派出,致使很多人在国外滞留或被遣返,由此导致纠纷。

案例一

孙某与威海某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约定该公司派孙某到韩国从事废旧塑料分类工作,期限两年。该公司提供住宿、饮食等,食宿费由孙某自理,孙某交纳押金2万元,出国费用2.9万元。之后,该公司却为孙某办理了旅游签证,孙某持该证到韩国仅3个月签证就到期,不得不回国。

回国后,该公司退还孙某2万元押金,对出国费用没有处理,孙某为此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9万元出国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为孙某办理的旅游签证,使孙某不能实现出国务工的目的,构成违约,判决该公司返还孙某2.9万元。

法官析法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孙某委托该公司办理的是出国劳务的相关事宜,该公司作为受托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办理何种签证,但孙某的合同目的是到国外进行劳务,而该公司办理的系旅游签证,显然与合同目的不符,其行为构成违约,且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为孙某办理相关续签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孙某在该公司违约致使其不能出国劳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解除权,要求该公司退还出国费用。

身体原因自行承担 无权要求中介退款

在出国劳务大军中,不乏盲目跟风者。出国劳务人员要从自身入手,量力而行,除了考虑自身条件之外,还要考虑是否适应国外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出国务工人员在与外派企业签订的合同中要约定自己在国外的基本待遇、工作性质等,外派企业还要协助出国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权益。同时,出国劳务人员要正视自己,切忌盲目跟风、削足适履。

 案例二

2008年9月,刘某与威海某公司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出境就业手续。刘某到新加坡从事清洁工工作,约定了底薪、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该公司收取刘某服务费2.5万元。刘某出国后,从事清洁工工作,之后从事垃圾搬运工作,由于刘某之前做过开胸手术,无法从事垃圾搬运工作而自行回国,回国后起诉该公司,要求其退还服务费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刘某在新加坡安排了清洁工的工作,垃圾搬运工作也是清洁工工作范畴,刘某以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其安排工作为由要求退还服务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根据刘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刘某委托该公司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并约定了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事实上,刘某在国外从事的清洁工作及垃圾清运工作都是清洁工工作的范畴,该公司已完成了委托事宜,刘某应当支付报酬。刘某现主张其在国外从事的工作超过该公司承诺的工作强度,但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以该公司没有完成委托事项为其安排工作为由要求退还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

工作准证未办妥 出国费用要退还

到新加坡出国务工的人员需要办理工作准证,这是到新加坡工作的前提。通常情况下,工作准证办理义务是由雇主承担,但也有的合同约定由外派企业来承担该义务,在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情况下,负有办理义务的一方要切实履行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外就业网 2014-09-12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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