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双边劳务合作的规范顺利进行,中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并责成商务部负责监督执行,主要包括: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制。
1、只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2、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境外法人、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3、商务部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经营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撤销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外方雇主及劳务人员所签合同是否符合中国和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劳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等。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
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负责对外派劳务项目进行项目确认,项目确认的主要内容是劳务项目是否真实存在,雇主引进外籍劳务人员是否经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四)明确收费标准
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可向其派出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所签合同工资额的12.5%。此外,劳务人员的护照、签证、体检、培训、合同公证等费用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如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协助,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费。如双边签有协议,也可对具体收费标准做出规定。
(五)外派劳务培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在出国前进行适应性培训,并组织外派劳务人员赴外派劳务考试中心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培训的目的是教育劳务人员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了解基本外语知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与雇主更好地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