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它证明持照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保护。
(一)护照种类及其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可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两种。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加以确定,但自发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五年。护照期满前可进行延期,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护照原有有效期。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签发给十六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十年,签发给十八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护照的有效地区均为世界各国。
二、护照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共事务活动而出国的工作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因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私事而出国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主要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主要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三、发照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颁发,同时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亦可由外交部授权的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
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中央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
在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机关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受理申请并颁发护照事宜。颁发护照的机关经授权可颁发代替护照的证件,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拒发护照,并对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有权收缴、宣布作废或吊销。
四、申办程序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办理护照,须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并按如下步骤办理:
步骤一、领取申请表:
(一) 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外事科(处)、各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 领表时请说明申请前往的国家(地区)和事由,以免领错表格。
步骤二、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申请表》须逐张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整洁,不准潦草、涂改;
(二) 申请人的姓名须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填写,不可使用别名,并且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 “姓名汉语拼音”须按普通话填写;“出生年月”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四)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除此以外填写“群众”,请如实填写;
(五) “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可填已婚、未婚、离异或丧偶,如申请人为离婚,须出示离婚证明;
(六) “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
(七) “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
(八) “职务或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九) “户口所在地址”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
(十) “工作单位”须填写申请人目前所在单位的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十一) “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十二) “前往国家地区”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不含过境国家);
(十三) “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十四) 《申请表》证件相片标准:
1、 相片为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国家公务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照片只限一人。
2、 相片背景为白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
3、 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4、 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
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33毫米
头部宽度:21-24毫米
头部长度:28-33毫米
头像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